Selected Category: 生活有感 (1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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炒菜鍋顧名思義就是用來炒菜、做飯。
但,
您可曾想過它還有不同的功用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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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喜歡這個MV...一定要看完哦
好聽又好笑 haha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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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Oct 19 Mon 2009 11:36
  • 新宅

亂到不行的房間......=_=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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話說只要是人,總有日復一日的事情得做。
我,也不例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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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天,
班機是桃園機場第二航站,南部出發的我們決定搭乘高鐵轉接駁公車進機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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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0日確定前往東京旅遊,
原本是5月底要出發的,但因某些原因,延至6月。

東京原本不是我的首選,
因為感覺東京=血拚,
沒本錢血拚,自然就跳過讓過。

但我卻是個隨和良善的人,(請不要隨地吐好嗎!)
同行的意見不能當沒聽見。
經過再三的考慮,由原本的自由行變成跟團,
我不想成為失蹤人口 Q_Q....

今天找資料時,竟然找到甲府、昇仙峽哩,
想不到跟東京還真近,
好吧,是地圖近 = =

又突然想起信長之野望了,我果然是念舊的人。U____U|||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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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日跟公司合作的客戶,因閒錢太多,
竟表明態度要我們向他們公司借錢,
利息沒講明(不會是高利貸吧= =+)。


我嚴重懷疑是內部人員打著公司名義在賺錢!
不過,
對方是家族企業,
公司高層睜隻眼閉隻眼的可能性大增。

曾力勸老闆,
不過作生意的眉角太多,(爛人也多v_v)
很多東西不是說 不要 或 不能 就能解決,
生意就此不保也不是不可能的事。
所以說我還真不是做生意的料。Q___Q

一樣米養百樣人,
就連公司也一樣吶。

慎防!慎防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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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Dec 24 Mon 2007 12:12
  • 智齒

就在剛剛,
困擾很久的右上方智齒終於給拔下來了。

過程比我想像的順利,
雖然中途曾痛得叫醫生停了三次 = =" ,
不過在我所設想會發生的狀況中,
這已經是最輕微的情形了。

拔之前醫生所說有可能鼻竇黏膜破裂似乎沒發生,
這是最值得高興的事,
但是現在腦中還存在著拔牙的撕扯感覺,
要高興也高興不起來= =+

麻藥漸退,痛感漸漸的浮現出來,
不過比起智齒痛發作,
這種痛就不算什麼了。



註:
拔完後厚著臉皮跟醫生要了牙齒,
牙齒拿在手上的感覺還真是百味雜陳 = =||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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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買啊! 再買啊!
愈買就愈讓我看不起你
那麼多年了做法完全沒變
扶不起的阿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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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Dec 10 Mon 2007 11:00
  • 最近

從小沒牙痛經驗的我,終於(?)
在最近領略到何謂”痛起來要人命”的精闢。

更要命的是....
我竟然在這個時候  腸  胃  炎!!

晴天霹靂吶Q________Q~~

這真的是我一生中最難熬的日子,
牙痛、肚子痛、發燒全部一起來的日子,
真的不是人過的 = =++
健康的身體在這時更顯得格外珍貴。

希望大家都有非常健康的身體>v<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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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故事大綱:

如果過了明天 我連你都忘記了 也請緊握我的手 陪我繼續走下去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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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在受不了有人藉著中原普渡的名義,
拿著一張符咒(一張紅紙,上面一些看不懂的字),
擺明著就是要跟你拿錢,
一張一百。

這算是那門子的保佑,
說是誠意,
不就應該送人,香油錢自添嗎?
誰知你這個是真是假,
要印我也會。

偏偏老人家信這套。= =+

香油錢視自己能力自添的美意,
完全被這些莫名其妙的人抹煞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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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Jun 18 Mon 2007 00:02
  • 大奧



第一次看古裝日劇會這麼的喜歡,也讓我蠻意外。

記得頭一次看到大奧的時候,是無聊拿著遙控器亂轉瞥見的。
我不得不承認音樂特效在當時是吸引我的絶大部分,
秉持姑且看之的心態,
再來就一發不可收拾。>w<

但可能是重播的原因,
那時播放的時間很冷門,
(所謂冷門就是指我會忘掉的時間= =bb)
所以很遺憾並沒有看完過大奧的完整劇情。Q_Q

今天再次看到,
真是讓我的心花朵朵開啊>Q<
記起來記起來,
我一定不要再錯過時間了。

= =YY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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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 第十二條(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)
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一、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二、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四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五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
六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
雇主依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

第十六條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第十七條(資遣費之計算)
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
一、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
二、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
第十九條(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)
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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